一、关于领事认证(双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领事认证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
二、关于我司代办“双认证”的业务
办理认证,需要先经过官方机构的公证、认证(民事文件在公证处公证,商业文件可以在贸促会认证);
我单位不是外交部下属的认证办理机构,是依托我司北京总部,仅为不方便前往北京亲自递交、急于办理认证的人士提供认证代办理服务;
认证文件受理时间以外交部和使馆实际办理为准,我单位仅负责代送和领取;如公证文书不符合外交部、使馆的要求,申请人需自觉重新办理公证书。
三、可代办“双认证”的国家
韩国、德国、俄罗斯、法国、芬兰、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马来西亚、泰国、越南、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阿根廷、美国、墨西哥等
四、可代办“双认证”的材料
民事材料:毕业证、结婚证、学历证明、出生证明、个人委托、未刑、成绩单、户籍、身份证、驾照、亲属关系、护照等;
商业材料:营业执照、在职证明、商业合同、授权书、检验检疫单、报关单等。
五、代办业务流程
咨 询 → 邮寄公证书(或送到我司) → 交 费 → 送外交部(使领馆) →外交部取件 → 回邮给您(或来我司自取)
六、联系我们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厦E座27楼
联系电话:18124662655(胡老师)
七、“双认证”常见问题:
1.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答: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领事认证。
通常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企业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要求。如果对方要求您办理领事认证,那么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文书。
2.什么样的文书不能办理领事认证?
答: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四)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五)领事认证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3.什么是“单认证”、“双认证”?
答:所谓“单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只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所谓“双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4.外国驻华使馆对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何要求?
答:(一)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二)各个国家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未受刑事处分有效期为1个月等等。鉴此,请您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领事认证,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5.为什么有些国家要求文书一式两(多)份?
答: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等国驻华使馆规定,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需要留存归档,且存档的文书也要经过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认证。所以,向上述驻华使馆申办领事认证时,应按其要求准备一式两(多)份的文书(均为原件),并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领事认证。